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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制定省属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收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 2001-05-28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159号
  省属本科院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贵州大学科技学院等8个省属本科院校二级学院的批复》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教电188号《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对省属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收费意见通知如下:   一、省属本科院校二级学院,属新机制办学,办学经费自行解决,其学费标准按我省省属高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核定。根据省属本科院校近五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支出情况,省属本科院校二级学院的学费标准不分科类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二、二级学院的学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除收取学费外,学校还可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住校生收取住宿费,按国家定价收取教材费。其他费用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四、学费收入是二级学院经费的主要来源。应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公用经费支出。学校还应根据省政府要求从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奖、贷、助、补、减制度,以保证资助贫困学生和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政策的实施。
  五、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学费收入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支情况应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二级学院收费意见从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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