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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本省公民旁听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议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5-30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使本省公民能够更多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省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省公民,依照本办法可以申请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
  第三条  为了便于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每次常委会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预定时间、主要议题等。
  第四条  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按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
  第五条  每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旁听公民名额为10名,名单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
  第六条  旁听公民名单确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连同会议有关事项通知旁听公民。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一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旁听公民开会,发给旁听证和有关材料,并告知旁听会议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公民旁听会议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并佩戴旁听证,准时入场。旁听公民应当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服从统一安排。
  第九条  旁听公民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自己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由办公厅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公民对有关议题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民旁听会议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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