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48/2005号行政命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01号行政法规修订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独一条 修改标志
根据载于本行政命令附件内并为本行政命令组成部分的标志式样,修改经第16/2005号行政命令核准的船舶建造厂的标志。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船舶建造厂标志特征的描述:
外框边:金色花纹
底色:深海蓝色
船体:金色花纹
锚孔:深海蓝色
锚链:金棕色
名牌部分的锚:黑色
中文字:黑色、标楷体
葡文字:黑色、“Times New Roman”字体
名牌底色:金色花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