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澳门摘星流行音乐协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1 生效日期: 2005-10-21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名称、地址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三章 本会之组织架构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五章 财政(经费来源)

第六章 内部规章及会章之解释

澳门摘星流行音乐协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11/2005。

澳门摘星流行音乐协会

第一章 名称、地址及宗旨

第一条 名称:

中文:澳门摘星流行音乐协会;葡文:Associacao de Musica Popular Chak Seng de Macau。

第二条 地址:雅廉访大马路幸运阁70号A座9楼F,经理事会批准,会址可迁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条 宗旨:本会为非牟利社团,推广流行音乐,提高本地歌唱技术水平,培训本地表演人材,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服务社群。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 凡本澳流行音乐爱好者,赞同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方得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批评和建议、遵守会章和执行决议、积极参与及协助支持本会举办各项活动、缴纳基金及会费等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违反章程而严重损害本会之声誉及利益,经理事会通过,即被开除会籍。

第三章 本会之组织架构

第七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架构:

A.制订和修改章程,审查及批准理、监事会工作报告;

B.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C.决定工作计划、方针和任务;

D.会员大会主席团由会长一人、副会长、秘书(最少三人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

A.召开会员大会;

B.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C.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及处理日常会务;

D.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最少五人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九条 监事会为本会监察机构,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及定期审查帐目,由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监事(最少三人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不少于二分一有选举权之会员组成,但到开会时出席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大会须延迟半小时,届时出席人数可视为符合法定人数,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 财政(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入会基金、会费、会员及热心人士之捐赠、政府资助。

第六章 内部规章及会章之解释

第十二条 本会设内部规章,规范理事会辖下的各部组织、行政管理及财务运作细则等事项,有关条文由会员大会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会员大会。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