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发[1995]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计委、经协办、财政厅、农业厅、供销社、土地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同外省、区、市联合开发棉花生产基地若干问题的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同外省市联合开发棉花生产基地若干问题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疆棉花基地建设项目,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兄弟省区市共同开发建设新疆棉花生产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兄弟省区市及中央单位在我区投资共同开发建设棉花生产基地项目,均纳入自治区棉花发展总体规划。为加大合作力度,加快合作步伐,对具体项目的审批,采取下列办法:
(一)凡具备(1)水土平衡(2)能够在当年新增棉花产量中解决补偿棉返还问题的开发面积不超过一万亩的单项合作协议(合同),可以由地、州、市、县(市)计委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审批,并报自治区计委、供销社备案。
(二)开发规模在一万亩以上的项目,须报自治区计委审批。
第三条 对于联合开发棉花生产基地的投资方,以棉花进行补偿,具体办法是:
(一)每亩引资600元,资金使用期为五年,由投资方负担利息。资金须在当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到位,第二年九月份起开始供棉。
(二)每亩地供棉量为:陆地棉70公斤/年,长绒棉50公斤/年。连续供应八年。
(三)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上同等条件,再延长四年供棉时间。
第四条 第三、第四年末分别偿还投资方本金各百分之三十,第五年末偿还百分之四十。
第五条 对投资方补偿的棉花不占该省区市国家调拨计划指标。补偿棉外调价格执行自治区对外调拨的国家计划用棉价格。
第六条 联合开发棉花生产基地除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优惠政策》(新政发(1988)116号)外,新开的耕地免征农业税五年。
第七条 对投资补偿的协作棉的收购、调拨、出疆、发运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由自治区供销社或兵团统一经营。
第八条 如遇严重自然灾害,棉花补偿出现困难时,由自治区计委、供销社和有关单位负责协调供棉问题,可采取以丰补欠或顺延补偿时效等办法。
第九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外省区市联合开发棉花生产基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