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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电机及电子工程师学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4 生效日期: 2005-10-24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

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组织架构与职权

第五章 会议

第六章 经费及会费

第七章 附则

澳门电机及电子工程师学会

Instituto dos Engenheiros Electrotecnicos e Electronicos de Macau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存放于本署之“2005年社团及财团储存文件档案”第1/2005/ASS档案组第24号,有关条文内容载于附件。

 

澳门电机及电子工程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澳门电机及电子工程师学会(简称为IEEE澳门,葡文名称为Instituto dos Engenheiros Electrotécnicos e Electrónicos de Macau,简称IEEE Macau,英文名称为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of Macau ,简称IEEE Macau,以下简称本会)以发展电机电子工程专业,并争取会员权益为目标。

第二条 本会为非牟利组织,并依法在澳门特区政府注册登记为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组织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范围,会址暂设于凼仔徐日升寅公马路澳门大学内,所有活动将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例而进行。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条 本会之宗旨如下:

一、促进及推广电机及电子工程(包括信息科技,下同)专业之发展;

二、推广电机及电子工程技术的应用;

三、协助政府拟定、修改、推行电机及电子工程相关之标准、制度与法规

四、协助及办理其它机关团体委托之有关活动;

五、促进相关专业团体之沟通和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之权益;

七、联络会员之感情;

八、办理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 入会资格需同时符合以下两项:

一、为美国电机及电子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各级会员;

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其通常居住地。

第六条 本会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具美国电机及电子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会员(Member)或以上资格的本会会员有提案、表决、选举、被选举、罢免及上诉权;

二、全体会员有参加会议及发言权;

三、全体会员享有参与本会活动及福利之权利及其它依法应享之权利。

第七条 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服从本会之议决事项;

三、答复本会咨询及调查事项;

四、如有个人资料之更改,要主动与本会联络,给予更正;

五、其它依法应尽之义务。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本会章程或本会决议之行为者,经由理事会决议,按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权、甚至开除会籍,并于上诉无效或申诉期过后公告之。

第九条 会员可随时退会,但必需于退会时缴回一切凭证,如有积欠会费,应以办理日期为计费日期一并缴清,但其入会费及年费均不获退回。

第十条 非本会会员或已退会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否则本会保留追究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遭理事会处分时,可于一个月内向监事会提请申诉。

第四章 组织架构与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会员大会设会长一名。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及理事三名。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及监事委员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得设各执行委员会若干,其功能及组成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会长及理、监事均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以得票数多者依序当选。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订、修改及解释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理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

三、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四、议决有关会员之权利义务事项;

五、议决财产之应用与分配;

六、议决团体之解散。

第十七条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理事长综理本会会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之任务;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

三、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编列预算及决算,并向会员大会提出报告;

四、财产之管理;

五、审查会员之入会;

六、议决及执行会员之处分。

第十九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向理事会提出纠正事项;

三、稽核理事会之财务收支;

四、受理会员申诉事件;

五、其它提请会员大会决议事项之提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和理、监事均为义务职,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和理、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职: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请辞,经由理、监事会议决通过者;

三、经会员大会议决罢免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需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以助发展会务。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别为定期大会及临时大会两种,均由会长召集之;定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大会于正、副理事长及监事长决议得请会长召集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监事会议均不定期分别由理事长、监事长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任何会议及投票,理事长不应缺席任何会员大会及理事会议,但在特殊情况下由副理事长代之。

第六章 经费及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利息;

三、捐献;

四、其它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之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预算、决算,于每年度前、后两个月内编订,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应由会员大会决定处理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公布后施行之,修改时亦同。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于海岛公证署
助理员 Manuela Virglnia Card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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