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49/2005号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许可
许可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丰亨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为 Companhia de Seguros Luen Fung Hang-Vida, S.A.,藉发行300 000股(三十万股),每股面值为$100.00(澳门币一百元)的股票,将其公司资本由$30,000,000.00(澳门币三千万元)增至$60,000,000.00(澳门币六千万元);自此,公司资本由600 000股(六十万股)组成,每股面值为$100.00(澳门币一百元)。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