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格[2001]167号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为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及县以上公立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及医疗单位委托的依法设立具有从事药品集中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从事招标采购药品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体现按质论价原则。评定投标药品价格时,要参照物价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投标企业不得以低于生产或进货成本的价格投标,购销双方必须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
三、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指政府定价药品规定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要先扣除医疗机构零售环节应获得的合理差价收入,然后再按中标药品价格的60%让给患者,剩余部分让给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药品中标价格计算公式为: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投)标价格(含税)×(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零售价格-中(投)标价格(含税)×(1+差别流通差率))×40%}
(二)差别流通差率规定如下:
如中标药品按上述办法计算后的零售价格高于省物价局公布的现行零售价格,则中标零售价格仍按现行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过程中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督,按照隶属关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药品价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物价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同级物价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并将在适当的地方(医院药房墙上,零售药店墙壁上)向社会进行公布。各地(州、市)所在地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贵州版)》上公示。
五、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可向投标人和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投标人标书成本费每份(套)最高不超过200元;每个中标品种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国家计委颁布统一规定后,从其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再向投标人及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招标现场公示。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过程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和查处。
以上规定自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