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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仙乐曲艺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3 生效日期: 2005-11-03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及职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入会及退会

第五章 经费

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e Opera Chinesa Sin Lok de Macau”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100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仙乐曲艺会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为“澳门仙乐曲艺会”,葡文为“Associacao de Opera Chinesa Sin Lok de Macau”。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大炮台斜巷10号信富花园五楼C座。

第三条 本会是不牟利组织,以联络本澳业余喜爱粤曲唱家及爱好者,利用工余时间推广上述喜爱艺术文化,娱己娱人为宗旨。

第四条 所有本澳之喜爱上述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二章 组织及职权

第五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设有会长壹名,副会长贰名,其职权为:

A)批准及修改本会会章;

B)决定及检讨本会一切会务;

C)推选理事会成员七人及监事会之成员五人,及候补监事两人;

D)通过及核准理事会提交之年报。

第六条 会长负责领导本会一切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倘会长缺席时,由其中一名副会长暂代其职务。

第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进行一次,由会长或副会长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得由理事会过半数会员联名要求召开,但须提早在十五天前发函通知全体会员,出席人数须过会员半数,会议方为合法,会员大会成员之任期为贰年。

第八条 由理事会成员互选出理事长壹名,副理事长贰名,秘书壹名,财务壹名,总务壹名,干事壹名,任期为贰年。理事会由理事长领导,倘理事长缺席时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长暂代其职务。

第九条 理事会之职权为:

A)执行大会所有决议;

B)规划本会之各项活动;

C)监督会务管理及按时提交工作报告;

D)负责本会日常会务及制订本会会章。

第十条 理事会每月举行例会一次,特别会议得由理事长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由监事会成员互选出监事长壹人,常务监事四人及候补监事两人,任期为贰年。监事会由监事长领导。

第十二条 监事会之职权为:

A)监督理事会一切行政决策;

B)审核财务状况及账目;

C)就监察活动编写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本会为推广会务得聘请社会贤达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及名誉顾问。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凡本会会员有权参加会员大会,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及参加本会举办之一切活动及享有本会一切福利及权利。

第十五条 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会章及大会或理事会决议之义务,并应于每月初缴交会费。

第四章 入会及退会

第十六条 凡申请加入者,须依手续填写表格,由理事会审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条 凡会员因不遵守会章,未经本会同意,以本会名义所作出之一切活动而影响本会声誉及利益,如经理事会过半数理事通过,得取消其会员资格,所缴交之任何费用,概不发还。凡本会会员超过三个月或以上未交会费,则丧失会员资格及一切会员权利。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之经济收入来源及其它:

A)会员月费;

B)任何对本会的赞助及捐赠。

第十九条 有关会员福利及其它各项事务,由理事会另订细则补充。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未尽善之处,由会员大会修订。

Esta conforme.

Segundo CartO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ac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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