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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妇女联合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 2005-11-07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运作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存放于本署之7/2005号档案组内,并登记于第1号“独立文书及其它文件之登记簿册”内,编号为21号,该修改章程内容载于附件之证明书内并与原件一式无讹。

澳门妇女联合会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六时,“澳门妇女联合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as Mulheres de Macau”,英文名称为“The Women’s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于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四日会员大会之决议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及《公证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声明本会修改本会的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及会址

本会定名为:“澳门妇女联合总会”,简称“妇联总会”。

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as Mulheres de Macau。

英文名称为:The Women s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会会徽为:

会址:水坑尾街202号妇联大厦二楼。

办事处:渡船街27号A-B。

第二条 宗旨

本会以增进澳门妇女之爱国爱澳团结,密切联系各阶层妇女,关心社会、服务社群、办好妇女儿童福利事业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会员类别及资格

本会设社团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社团会员:

澳门注册妇女社团或相关社团,认同本会章程,办妥入会申请手续,经理事会批准,缴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社团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年满十八岁之澳门女性居民,认同本会章程,由一名会员介绍,办妥入会申请手续,经理事会批准,缴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会务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三、有参与本会所举办之文教、康体等活动之权利;

四、社团会员有推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作出表决之权利;

五、个人会员有参加本会会员大会及有表决权,并可享受本会提供之福利服务。

第五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推动本会会务发展;

三、介绍澳门女性居民入会;

四、按时缴纳基金及会费;

五、参与、支持及协助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第六条 会员身份之丧失

一、会员有权退会,向理事会提出书面通知后,即可终止会籍。

二、会员如有任何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议决,可给予警告乃至终止会籍的处分,已缴纳之费用概不退还。

三、如会员欠缴会费超过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会员福利,须补交欠费后,方得继续享受。

第七条 其它

本会有权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及资深会员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顾问;聘请资深的退任理事、监事为会务顾问、名誉理事,以推动会务发展。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

二、会员大会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最少于开会日期前八天作出通知,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三、会员大会于第一次召集,最少要有半数会员出席,方具有决议权。如不足法定人数,大会可于召集书内所订定的时间30分钟后再次召开,届时,不论出席会员之人数多寡,均可作出决议。

四、会员大会每年最少举行一次。

五、会员大会职责为:

(一)通过、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审议通过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三) 法律及本章程规定之其它职责。

第九条 会长

一、本会设正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总人数须为单数,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二、正、副会长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并代表本会参与社会活动及负责协调会务工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大会下设会员代表大会。

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三百人,具体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内部规章规定。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次开会时,由出席代表以简单多数方式互选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召集及主持会议。

四、会员代表大会成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五、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代表会员大会报告会务工作,以及选举会长、理事会及监事会之成员。

第十一条 理事会

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除理事长只可连任两次之外,其余连选得连任。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之决议;

(二)负责本会之行政管理及计划会 务之发展;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管理报告及提 出建议;

(四)依章程召开会员大会及会员代 表大会;

(五)在法庭内外代表本会;

(六)制订和通过内部规章;

(七)其它法律规定之职责。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各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或正、副理事长会议,负责研究处理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之一切工作事宜。

三、常务理事长及常务副理事长负责领导行政办公室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事务部

一、理事会下设社会事务部、家庭服务部、会员拓展联络部、工商联谊部、文教部、康体部、福利部、财务物业部等,由正、副理事长分管各部工作,并视工作需要,设立妇联总会财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它专责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二、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各部亦可按需要聘请特邀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监事会

本会监察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秘书一人,稽核一人,监事若干人,总人数须为单数,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监事会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二)定期审查账目;

(三)对有关年报及账目,制定意见 书提交会员大会;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

第四章 运作

第十五条 内部规章

本会设内部规章,订定各级领导架构的具体产生办法,规范辖下各部份组织,行政管理及财务运作细则,会员纪律、会员代表大会成员选举等事项,有关条文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 日常运作

本会得聘用正、副秘书长、秘书,办公室主任及勤杂人员若干人,组成行政办公室,分工处理各项日常会务。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自:

(一)会员缴纳之会费;

(二)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任何津贴、 捐献、个别会员与社会热心人士捐助;

(三)利用本身财产投资或以其他方 式取得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

(四)如有需要可进行筹募。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规范事宜,概依澳门现行法律执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
私人公证员 林笑云Paula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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