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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海外基督使团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OMF de Macau”

英文名称为“OMF Macau”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102号,有关修改之条文内容如下:

a.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海外基督使团,葡文名为Associacao OMF de Macau,英文名为OMF Macau。

地址设于:澳门青洲大马路24号,大明阁利苑第一座4N。

b.第十条 本会组织为: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事会。

c.第五章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任期两年,连选可连任。监事会成员互选主席、副主席及监事各一名。

d.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

1.监督理事会的运作。

2.每年向会员大会提交本会工作,财务报告之意见。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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