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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6 生效日期: 2001-06-26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含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以下统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置政策
  在安置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从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作为特殊的政治任务来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接收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用人单位在下达增人计划、增员指标时,不得与安置退役士兵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招工、招干、干部调配等手续,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对拒绝接收政府下达安置计划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切实做好待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由安置部门编造预算,经政府审批后,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发给生活补助费的时间,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从到安置部门报到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到安置就业为止。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从当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行政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已正式安排工作不服从分配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役士兵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在安置工作中,要加大政府调控力度,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复员士官按本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转业士官按本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4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和[2001]11号文件的具体规定。
  (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方面与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非国有经济单位,享受接收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
  (三)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难以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指令性分配计划的单位,经安置地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转移安置1名城镇退役士兵,交纳3万元有偿转移金。对超计划接收安置的用人单位,每超计划安置1名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奖励0.5万元。有偿转移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作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转移安置奖励。

  五、严格安置政策,严肃安置纪律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原则上由原征集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要求易地安置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易地安置手续。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退役士兵、三等乙级以上农村退役伤残军人和农村转业士官,按城镇退役士兵进行安置。对城镇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以及假功、假残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格审查,把好政策关。对安置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此件发至市属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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