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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112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K歌同盟会
(一)宗旨
1. 称为:澳门K歌同盟会。
2. 本会为非牟利团体,其宗旨是为组织文娱及慈善健康活动,发挥互助互爱的精神,增加会员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基本利益。
3. 会址:澳门太和巷8号威和大厦一楼B。
(二)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1. 凡本澳爱好唱歌,愿意遵守会章者,经理事会批准通过,方为本会会员。
2. 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批评及建议;
(3)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遵守会章及决议;
(5)缴纳会费。
(三)组织架构
1.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或修改会章;
(2)选举理监事会成员;
(3)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计划。
2. 会员大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一人,任期三年。
3. 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其职权如下:
(1)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4.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财政一人,人数必为单数,由理事会成员互选产生,任期三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顾问。
5. 监事会职权负责稽核及督促理事会各项工作,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一人,人数必为单数,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任期三年。
(四)会议
1.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超过半数出席会员赞成方得通过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理监事会每二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 每月举行一次会员文娱活动。
(五)经费
社会赞助,会费。
Esta conforme.
Segundo Carto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Antonio de Olivei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