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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米瑞安标准舞蹈协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的加入、权利、义务、退出、 除名、组织、任期

第三章 经费

第四章 章程遗漏及修改、会徽

葡文为“Associacao de Dana Classica de Macau-Miriam”

英文为“Miriam Ball Dancing Association of Macao”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110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澳门米瑞安标准舞蹈协会”。

葡文名称:Associacao de Dana Classica de Macau-Miriam。

英文名称:Miriam Ball Dancing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条 会址:澳门凼仔永诚街245号一楼B座。

第三条 宗旨:本会为非牟利机构,宗旨欲培养、提倡对标准舞蹈运动有兴趣之仕,冀能共同发展该项活动。

第二章 会员的加入、权利、义务、退出、 除名、组织、任期

第四条 加入:凡对该活动热爱者,经填写本会表格后,由理事会审核资格及批准,方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 权利: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并能参与会方举办之一切活动及享用会内设施。

第六条 义务:遵守本会规章,积极参与会方举办之活动,并按时缴交月费。

第七条 退出:需于一个月前通知理事会,退出后已缴交月费概不发还。

第八条 除名:凡破坏本会声誉,规章或无理欠交会费超越三个月之会员,经会员大会核实后除名,而已缴交之月费概不发还。

第九条 组织/任期:本会设有下列机关: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以及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均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上,以不记名方式投票选出。机关成员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须重选,而连任次数不限。

第十条 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设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各一名,会员大会的职权为负责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会徽,批核理事会工作报告及活动。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行政机关,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财政及委员各一名;其职权为策划各类活动,日常会务,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及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为监察机关,设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各一名,其权限为:

(A)监督行政机关的运作。

(B)就其监督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于最少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召集各会员出席。《召集书》上须列明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大会之决议须经出席会员过半数表决赞成,方能通过;如有特别事故,且有半数会员提出,经理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于举行第一次会员大会期间,选出本会各机关成员前, 本会之管理工作,一概由创会会员负责。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为会员每年缴交之澳门币100元会费,会员捐赠及其它机构资助。

第四章 章程遗漏及修改、会徽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遗漏或错误,由会员大会修改。

第十七条 本会会徽:

Esta conforme.

Segundo Carto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Antonio de Olive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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