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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九日自治区政协第七届委员会第十五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本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主动密切联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务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就自治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内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讨、视察、考察、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自治区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自治区政协委员组成。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兼职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和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个别组成成员因工作需要做调整时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进行活动。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可酌情吸收非政协委员参加。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与其建立联系,并采取适当方式发挥其作用。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是自治区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和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重要活动由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文件,须经该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政协章程中工作总则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按照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并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区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自治区各级政协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沟通情况,加强合作。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之间,可以联合组织调研、咨询等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