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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菱峯慈善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e Beneficiencia Leng Fong de Macau”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111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菱峯慈善会

Associacao de Beneficiencia Leng Fong de Macau

第一条 中文名称:澳门菱峯慈善会;葡文名称:Associacao de Beneficiencia Leng Fong de Macau。本会会址:设于澳门高地乌街11号F地下。

第二条 宗旨:本会以助学扶贫慈善为目标。属不牟利之团体。

第三条 加入:凡对本会宗旨认同者,愿遵守本会章程,若申请加入,经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会员。

退出:会员退出须一个月前来函,通知本会理事会。

开除:凡会员日常言行蓄意损害本会声誉者,经理监事会决议,可开除该会员之会籍。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

a)可享用本会所有的设施。

b)可根据章程选举或被选举进入领导机关。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a)维护本会的声誉,促进会务进步和发展;

b)遵守章程之规定;

c)遵守领导机关的决议;

d)缴交会费。

第六条 本会设以下几个机关: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设会长一名及副会长二名,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在每年十二月份首星期日召开周年大会。特别会员大会,由会长或理事会主席提出,但不少于十日前以双挂号邮记方式进行,召集书应指出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八条 理事会之组成方式:

理事会由十五人组成。其中九人由会长委任,其余六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五名,秘书一名,财务一名及理事七名组成。理事会的成员数目必须是单数。

理事会之职能:

a)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执行机关,负责管理(社会、行政、财务、纪律等)。

b)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决议取决于出席据位人之过半数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数相同时,有权再投一票。

第九条 监事会之组成方式: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组成。监事会的成员数目必须是单数。

监事会之职能:监事会负责查核本会帐目。

第十条 经费来源:

本会主要财政来源由会费,会员个人捐赠和资助。

第十一条 修章程序:

本章程如有不尽善之处,可经会员大会修章通过。

第十二条 本会会徽如下图:

Esta conforme.

Segundo Carto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Antonio de Olive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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