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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未排入水体的企业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3 生效日期: 2007-04-23
发布部门: 环函[2007]141号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未排入水体的企业废水如何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宁环发(2007)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  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对工业企业污水排向农田、用于林地灌溉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判断其是否超标,并相应征收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规定,用于农田灌溉的污水必须是经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必须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标准,不允许未经处理直接向农田、林地等排放污水。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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