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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自然保护联盟会章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 2005-12-14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35/2005。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总会”,葡文名为“Uni?o Geral das Associa??es de Ecologia e Ambiente Protec??o de Macau”,英文名为“Macao Federation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Unions”。

第三条 本会由澳门生态及环保团体联合组成,为各会员的领导机构。本会宗旨是广泛团结澳门各界社团和组织,促进澳门参与国际间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活动和技术交流,建立、扩大与国际性或全国性生态环保团体及机构之间的联系和科研合作,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合作和联系,增进及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代表会员就共同关注的事项向国内外任何主管当局表明立场,透过多种形式的支持和协作来鼓励并协助全球自然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和完整性的保护活动,确保维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会的权限为:策划及领导本会之活动、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申请及开除会员会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报及帐目并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执行委员会批准,本会得聘请国际著名专家学者或国内外政府官员担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一条 本会印鉴为下述图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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