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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政法委员会干部实行公安工资待遇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6 生效日期: 1997-01-1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干部实行公安工资待遇。参照公安同级干部授予警衔的条件按警衔津贴标准发相应津贴。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放津贴的范围: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编制内的在职干部。 二、津贴标准:参照公安同级干部授予警衔的条件,按警衔津贴标准发给相应津贴。 三、实行公安待遇后不着装、不带衔、不发服装费,上述两委干部编制和机构序列仍属党委系统。 四、享受该项津贴后,工资改革套改时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五、享受的津贴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实行津贴的增资方案,属自治区单位的,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执行;地区所属单位和县、市的,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抄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六、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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