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63/2005号
位于澳门外港,邻近友谊大马路之「渔人码头」Doca dos Pescadores 的所有人“澳门渔人码头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号法令申请将该旅游组合设施声明具有旅游用途。
鉴于场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号法令第四条规定的要件及考虑到旅游局的赞同意见。
基于此;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渔人码头」Doca dos Pescadores被暂时性声明为具有旅游用途,有效期至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三日。
二、旅游用途之给予,除遵守旅游组合设施活动的一般要件外,还须遵守下列特别要件:
(一)该旅游组合设施应经营一家能提供传统澳门本土菜肴及传统葡国菜式之餐厅,但不局限于仅提供以上两种菜式;
(二)该旅游组合设施应优先聘用澳门居民及完成旅游学院课程或本地其它培训机构所设之酒店业务课程之人士;
(三)该旅游组合设施接待处应有能正确地讲官方语言及英语之人员。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