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04/2005号行政命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核准
核准载于本行政命令附件并作为本行政命令组成部分的驾驶执照新式样。
第二条 现有驾驶执照的有效性
现有的驾驶执照仍然有效,直至有关的有效期届满为止。
第三条 国际驾驶执照
根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民政总署为具有资格签发国际驾驶执照的实体。
第四条 废止
废止十二月十七日第578/99/M号训令。
第五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