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署公告及其它公告
第一公证署 证明书
澳门新月曲艺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37/2005。
(一) 宗旨
1. 本会定名为澳门新月曲艺会。
2. 本会从事曲艺娱乐活动,加强本澳与外地相关艺术交流,促进本澳的文化活动的发展。
3. 本会地址:澳门风顺堂街6-J金运大厦2楼B座。
(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4. 凡本澳爱好曲艺活动,具相当资历,有较高水平或热心支持曲艺活动者,愿意遵守会章,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通过,方为会员。
5. 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批评及建议;
(3)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遵守会章及决议;
(5)缴纳会费。
6.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有损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 组织架构
7.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一人,任期三年。其职权如下:
(1)制定或修改会章;
(2)选举理监事会各成员;
(3)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计划。
8. 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其职权如下: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9.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秘书一人、理事若干(总人数必为单数),任期三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顾问。
10. 监事会负责稽核及督促理事会各项工作,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 会议
11.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会长可召开会员大会,而大会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之绝对多数票方得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12. 理事会、监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13. 每季度举行一次会员曲艺活动。
(五) 经费
14. 社会赞助和会费。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