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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经济文化促进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6 生效日期: 2006-01-06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务促进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附则

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证署公告及其它公告

第一公证署

证明书

澳门经济文化促进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5/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澳门经济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Macau Economic

Cultural Promotive Association;

中文简称:澳促会;

英文简称:MEA。

第二条 本会是平等互惠基础上由澳门各行业的企业家、工业家自愿结合组成的。主要围绕发展澳门经济文化就研讨、交流、展览、会议等进行全面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基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海内外及澳门地区的各界有识之士,齐一步伐,集中力量,共同促进澳门的建设与发展,共同完成振兴澳门经济之事业。同时团结爱好和平、维护国家统一,拥护中央政府领导的各党政社团及人士。为国家的和平统一、长治久安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澳门特区政府有关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澳门日头街14号A地下。

第二章 会务促进范围

第六条 本会包括范围:

(一)举行各种的经济和文化研讨交流;

(二)举办澳门经济学术方面的研讨、交流、展览;

(三)举办澳门企业文化的研讨与交流;

(四)举办澳门品牌文化的研讨与交流;

(五)建立澳门文化信息网络系统;

(六)创办澳门文化产业和会刊;

(七)同各国及地区有关单位展开交流与合作等七项范围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承办本会委托的项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益信息资料;

(六)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绝对多数票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举行时,出席人数必须有超过全体人员之一半参加方得举行。如遇不足此数则可依召开时间顺延半小时,如仍不足,则可作合法举行正常讨论。如遇有表决问题,则需有出席人数以绝对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出15人而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职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财务开支,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出7人而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出5人而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之运作;

(二)查核本会之财产;

(三)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高龄的,自动变为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或荣誉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有高龄的,自动变为荣誉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如有高龄的,自动变为荣誉监事长、荣誉副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其它有关的事情;

(六)处理一切与本会有关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报酬和服务性收入;

(五)本会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内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会务范围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并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草拟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之决议,须获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之赞同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解散前,需要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消灭业。

第五十一条 本会解散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于第一公证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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