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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度新疆院校毕业生及在内地上学的新疆生源毕业生要求留内地分配就业的政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4 生效日期: 1997-11-1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自治区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1998年度新疆院校毕业生及在内地上学的新疆生源毕业生要求留内地分配就业的政策规定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一、 总则:
  凡新疆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应在自治区范围内分配就业,少数确系因特殊困难要求留内地照顾分配就业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例之一。
  二、 条件:
  (1)父母调往内地工作或离退休在内地定居,本人系独生子女或非独生子女,但其父母身边确系无人照顾的(已婚子女在同一城市居住不能视为身边无人照顾)。
  (2)属华侨、归侨和港澳、台胞直系亲属的毕业生要求照顾者,可按自治区侨办、新政侨会字(1983)31号和原自治区教育厅、新政字(1983)60号文件办理。
  (3)毕业生父母系高级知识分子,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顾,其父母系独生子女因工作需要不能调回去者。
  三、 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凡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其父母系干部、工人身份者,必须出具新疆及内地县以上(兵团师级)组织人事或劳资部门的证明(父母身份是农民及无业人员者,须出具乡、镇政府、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新疆及内地公安派出所户籍适出,迁入证明及户口复印件(属第二条者需有关侨联部门证明,第三条者需持职称复印件)。
  四、 办理程序及办法:
  凡申请提出留内地分配就业的毕业生,新疆院校毕业生于98年2月1日起到4月底止,在所属学校学生处(科)填报《特殊困难毕业生照顾就业审核表》,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主管调配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98年自治区分配就业计划统一派遣,内地院校毕业生于97年12月份起至98年2月底止,到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主管调配部门填报《内地院校毕业生照顾就业审核表》,经审核批准后,将统一给内地有关院校出具证明材料。
  五、 收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6)11号文件规定,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主管调配部门审核批准后,需交纳少量培养、手续费。研究生、本、专科生1000元,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00元;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主管调配部门视自治区九八年度毕业需求情况,确系我区长线专业毕业生,经批准允许回内地分配就业的,需交纳部分培养费,本专科生6000元,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3000元;投亲靠友在新疆上学的毕业生,要求回内地分配就业者,需交纳全部培养费;师范类院校毕业生还需交纳师范类专业助学金。
  六、 其它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人事部的规定,新疆院校毕业生及在内地上学的新疆毕业生要求留内地分配就业的审核、批准,办理及收费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及师范类研究生由自治区教育委员会负责办理,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及非师范类研究生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负责办理。任何其它部门及机构不得单独审批及擅自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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