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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 2006-04-03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政办发[200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
  2006年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加强制度建设之年,做好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市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计划。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立法计划,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要按时完成起草、审查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计划完成起草工作的项目,要保证起草质量,条件成熟、根据情况能够提交审议的,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审查,并争取在本年度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调研论证项目,起草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没有列入计划的,除急需出台且条件成熟的外,原则上不再纳入本年立法工作安排。为严格执行计划,从2006年起,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按年度、分类别下达,上一年度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项目,在下一年度制定立法计划时,必须重新审查、确定;按计划应当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但是没有完成相关工作的,起草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说明理由。

  二、加强程序建设,确保立法质量。2006年立法工作要重点推行落实三项程序制度。一是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拟定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中涉及较强专业技术内容的,起草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二是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或者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或市政府法制办要通过报刊、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是合理化意见、建议的处理制度。立法项目在报送审查时,要在起草说明中重点说明听取和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的情况及理由;对重大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要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人。

附件:长沙市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
一、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修订)
起草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修改)
起草单位:市园林局
(三)《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适时废止)
(四)《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适时废止)
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规章:
(一)《长沙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制定)
                    起草单位:市建委
(二)《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
起草单位:市公安局
(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修改)
起草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改)
                   起草单位:市规划局
三、完成起草工作的政府规章:
(一)《长沙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
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二)《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修订)
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三)《长沙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修改)
起草单位:市交通局
四、调研论证的政府规章:
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改)
起草单位: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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