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价收字[2001]22号
开阳县物价局: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按照“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水价以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基础,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的原则,根据开阳县人民政府开府县议[2000]2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翁井水库单位供水成本价格,考虑当地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核定翁井水库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
1、工业、生活或其他行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除外)水价为:0.13元/立方米(含0.02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
2、对供水超计划部分,加价100%,即0.26元/立方米(含0.02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
以上标准于2001年9月起执行。
请你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价格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的顺利实施,及时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告我局。并加强对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