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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单位关于深化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4 生效日期: 2006-04-1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6]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关于深化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深化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推进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省创新体系建设,现就深化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以实现产权多元化为重点,转换机制,增强创新能力为目的;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支持和鼓励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包括外商资本在内的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多种资本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

  二、改革的范围
  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及其直属、独资、参股等分支机构的国有产权部分均纳入该科研机构整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改制科研机构在职职工优先购买本单位的国有净资产,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和主要科技人员持较大比重的股份,经营管理人员和主要科技人员持股比例可占总股本的50%以上。
  (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经该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整体转让产权。国有资产转让要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转制科研机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作价原则上采用市场竞价方式。市场竞价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经公开竞拍后确定净资产价格。特殊情况的,经转制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净资产可协商定价。协商定价的,以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进行协商,低于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值90%的,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凡资产受让方均要承担相应债务。改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股权由财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或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管理,并按规定收取资产占用费。
  (三)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下列资产经财政部门依程序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在资产评估时准予核销,并在审计报告中分项披露:
  1.经鉴定,需在一年内拆除的危房、建筑物;
  2.经确认为超年限使用、技术含量低、长期闲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
  3.经核查有账无物及应报废处理的存货;
  4.经营性亏损。
  (四)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原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等公益性资产,不折股。对这类资产要依法审计、评估,将其剥离后,作为国有资本由国有股东与改制后的企业签定委托管理协议。改制后新增的公益性资产也可按此办理。对业务性质相同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可以进行合并重组,避免重复建设。政府对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给予相应支持。
  (五)科研机构改制时,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规定的有关提留费用和按政策应发而未发的职工住房补贴可以在经营性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
  (六)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后,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政策享受的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134号)规定执行。离退休费发放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暂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七)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单位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单位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均应解除改制前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按2005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给予相当于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5倍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企业要妥善做好职工的安置分流工作,并将理顺劳动关系的职工安置分流方案送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改制科研机构要按规定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八)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前属于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和福利基金结余,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用于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或作为配股按贡献大小量化给有关人员。
  (九)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允许从转制过渡期内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净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5%的份额,按工龄、贡献、职务等因素奖励给有关人员作为个人股份,具体办法由单位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十)经营性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改制科研机构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返拨给企业,专项用于安置职工。
  (十一)改制科研机构仍可享受国家、省规定的转制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成立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方案审批和督促检查。在改革中应搞好政策衔接,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机构要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要由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改制科研机构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资产变更、处置、核销等具体规定和程序由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依程序报批。

附件:湖南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1、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          13、湖南省陶瓷研究所
  2、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14、湖南省湘绣研究所
  3、湖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15、湖南省塑料研究所
  4、湖南省电器研究所              16、湖南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5、湖南省机械研究所              17、湖南省皮革研究所
  6、湖南省化工研究院              18、湖南省商业科学研究所
  7、湖南省电子研究所              19、湖南省粮油科研设计院
  8、湖南省印刷科技研究所            20、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9、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所            21、湖南省计算机技术研究所
  10、湖南省苎麻技术研究中心          22、湖南省医药工业研究所
  11、湖南省轻工研究所             23、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12、湖南省造纸研究所             24、湖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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