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213号
黔东南州物价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州价费字[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行事字[1999]407号文)规定:在定额规定出台前,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执行”,在这里指的“现行收费标准”是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规定的收费率基础上下调20%执行。
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即“在99年实际执收额基础上下调20%”。
三、关于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向个人会员收取会费一事,现省物价、财政、民政、工商、个协等部门正在研究、协调,界时会下文明确。
四、对于定价权限问题,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因此,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省物价局、省工商局(黔价经[1998]第323号)“工商企业监督管理IC卡的发行,必须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不能强制及收费”,“个体卡150元/张(含工本费、入网费)”,因此,对强制入网购卡和交费后未发给交费人卡的作法都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