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208号
省公安厅、贵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公安厅《关于对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费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函》(黔公函[2001]2号)文收悉。考虑到贵阳市为省会城市以及现阶段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发展状况,为弥补贵阳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的不足,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参照其它省会城市的收费标准,决定把贵阳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其它事宜仍按照黔价行事字(1997)239号文件执行。此收费标准只在贵阳市执行,其余地区一律不得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