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238号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你厅《关于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担保收费标准的函》(黔贸合函[2001]63号)收悉。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的批复》(黔府函[2001]5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
2、费率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以内;
3、收费公式: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时间。
二、担保中心的业务范围:
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三、你单位在开展业务时,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将经营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四、以上标准为试行标准,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前,按此标准执行,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再作调整。接此批复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批复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