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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计提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7 生效日期: 2001-02-07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3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的批复》(鲁国税所[20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计提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二OOO年十二月十一日鲁国税所[2000]95号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你行《关于计提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请示》(鲁中银财[2000]30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行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13号文中规定的提取方式计算出的坏帐准备金差额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你行按财金函[2000]162号文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属于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之外的准备金,不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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