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民福[2000]232号
为贯彻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和征收标准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民政系统预算外资金上缴下拨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各市、区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是各市、区福利生产机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市民政工业公司所属及管理的福利企业由青岛市民政工业公司负责管理。
二、凡经市民政局批准并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都应依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缴纳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
三、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以社会福利企业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征依据,实行定额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福利企业所在地的市、区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直接征收(青岛市民政工业公司负责征收所属及管理福利企业的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各市、区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在征收管理费时,应向福利企业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福利企业有权拒缴。
五、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市、区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后,按收取额的20%上缴青岛市民政局,每半年上缴一次,按“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按青岛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征收的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和决算。
七、各市、区民政部门在使用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支出计划。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开支范围: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年检费、公告费、宣传培训费、表彰奖励费以及管理机构所聘人员工资福利和纳入计划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费、展品及样品费等行政、业务经费。
八、社会福利企业要如实上报销售(营业)收入额,不得瞒报、隐报,更不准无故不缴或以种种借口欠缴、拖交和拒交管理费。
九、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接受上一级民政部门、同级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收缴和使用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各部门不得对应缴上级的款项拖欠、截留、挪用,也不得将应交上级的资金作为本级的基数进行统筹和调剂。
十一、本规定自2000年度起实行,同时停止收取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
附: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征收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