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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信息申报作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 2001-10-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民国90年10月09日修正

3股票上市公司应向本公司申报之定期公开信息及其申报之时限,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航运业免输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资料。

二、股东权益变动表: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

三、会计师查核或核阅报告、签证会计师名称:年度及半年度应输入会计师查核报告及签证会计师名称,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三季应输入会计师核阅报告及签证会计师名称并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信息:每月十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

五、营业额、背书保证及资金贷款余额、各项产品业务营收统计表:每月十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但航运业得延至月底前;金融业设有外国分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得项目报主管机关核准延期。

六、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信息:每月十五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

七、背书保证限额及明细表、资金融通资料: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八、凡有赴大陆地区投资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大陆地区投资信息: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九、凡有投资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海外子公司投资信息: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

一○、财务比率重大变动说明、财务分析资料: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

一一、凡有现金增资、发行公司债、海外存托凭证、海外公司债、海外股票计画经申报生效或申报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资金运用情形季报表:

(一)每季结束十日内输入;

(二)因董事会决议有所变动者应于二日内输入更动资料。

一二、上市公司暨所属企业集团之相关资料:公司应于每季财报函送截止期限前一个月申报;公司之关系企业有增减异动时,应于异动二日内输入异动资料。

一三、「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十股东」股权异动及设质:公司应于每月十五日前申报上月份股权异动资料。

公司应于本款人员质权设定及解质后五日内申报。

一四、上市公司关系企业营运概况及组织图:应于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申报。

一五、上市公司关系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关系企业合并损益表及会计师复核报告书:应于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申报。

一六、上市公司之转投资事业信息:各季应输入主管机关订颁「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应行公告申报之内容。

除前目情形外,上市公司应申报持股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采权益法评价之转投资公司资料:「具控制能力之各被投资公司相关信息」。

一七、上市公司最大可买回自己公司股数及金额汇总表:应于每季财报申报截止后一日内输入;航运业免编制第一、三季财务报告者,请依最近期经会计师核阅之财务报告资料输入。

上市公司应向本公司申报之不定期公开信息及其申报之时限,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经股东会确认后一日内。

二、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经过情形:变更实收资本额取得新公司执照后一日内输入。

三、发行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应于主管机关许可后一日内将有关资料输入。

四、财务预测信息:同主管机关函订之「公开发行公司财务预测公开体系实施要点」应行公告申报之规定。

五、符合「本公司对上市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规范之重大讯息项目者应依上述程序规定时限输入。

六、侨外人投资持股情形统计表:初次上市或上市公司于增、减资除权时输入。

七、可转换公司债及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异动资料:可转换公司债于初次上市、除权、转换价格调整及债券换股权利证书终止上市时输入。

八、股东常会日期之公告申报:应于停止股票过户开始日期前至少二十二、日检送该等资料向本公司申报,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九、凡有投资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海外子公司投资信息:年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表:于股东常会或股东临时会后十五日内输入。

一一、依主管机关「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规定公告申报之事项。

以受益凭证上市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于每月十日前输入持股明细表,初次挂牌者应先行申报基本资料。

上市公司属投资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应另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申报本条第一项第五款之定期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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