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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8 生效日期: 1996-11-18
发布部门: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沈房发[1996]第18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房屋修缮工程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房屋的修缮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沈阳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
  (二)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四)参与房屋修缮工程中采用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五)审查认定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等级;
  (六)负责房屋修缮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四条  房屋修缮工程发包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到市房屋修缮工程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施工图纸、预算或概算书、施工合同副本等,并向修缮工程质监站交纳质量监督管理费,质量监督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

  第五条  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发包单位办理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七日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评定标准,对房屋修缮质量全面进行监督,重点做好主体结构和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监督;不定期地进行施工现场抽查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欲从事房屋修缮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取得《房屋修缮资质证书》、《房屋修缮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承揽修缮工程。

  第七条  房屋修缮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必须具备合格证,无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八条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会同发包单位进行初验,并将初验意见报市房屋工程质监站。市房屋修缮工程质监站在七日内对修缮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凡未经市房屋修缮工程质监站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不准交付使用。

  第九条  市房屋修缮工程质监站对经评定属于合格或优良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发给房屋修缮工程竣工评定证书;对经评定属于不合格工程或部分分项不合格的工程,市房屋修缮工程质监站应通知施工单位返工。

  第十条  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市房屋修缮工程质监站,市房屋修缮工程质监站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派人赶赴施工现场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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