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4]9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新闻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4]29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到期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商务部应使用“反倾销税期终复审裁定”这一准确用语对外公告。
三、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