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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5 生效日期: 2004-06-30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4]9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新闻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4]29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到期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商务部应使用“反倾销税期终复审裁定”这一准确用语对外公告。
  三、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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