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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来鲁就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1]159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入境就业管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社发[1999]190号)收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规(2001)10号文件已批准立项。现就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来鲁就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向我省使用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的单位收取就业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港澳台就业人员每人每月70元,外国人每人每月120元。收取的就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建立就业人员档案和数据库、有关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与有关国家进行双边交流活动等。
  二、各级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项收费暂实行三年,期满后由执收部门另行报批。
  三、本规定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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