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保证经国务院批准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的实施,维护商品房购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开发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如下:
一、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市规划局批准的开发项目详细规划;必须依法取得由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开发建设。
二、未取得上述“两证”或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属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属违法建设工程。
三、对违法建设工程,在未经市规划局依法处理和核发城市规划认可证件前,不得销售,不得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违反法定城市规划管理权限越权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或处理违法建设的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取得建设用地、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房屋确权的批准文件、证件无效。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违法建设工程所作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我局一经发现,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告明示,其后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负。
五、违反城市规划开发建设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担违法建设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六、对本公告颁布前,已经违法开工建设和预售、销售的商品房,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本公告颁布之日起20日内,向市规划局申请处理,否则一经查出,我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七、今后,市规划局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建设项目予以公布,以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特此公告
济南市规划局
二00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