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建筑、工程总公司:
199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4〕86号), 要求对陆地边境的边境管理区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划定,继续实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仍按边境管理区实施管理。目前,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的工作已经结束。为进一步加强边境管理区铁路线站的行政管理,严格各项边境管理制度,防止无有效证件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现就前往边境管理区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等有效证件购票乘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境管理区铁路线站
(一)南乌线的乌伊岭站;
(二)富西线的塔南至古莲间各站;
(三)北黑线的西岗子至黑河间各站;
(四)滨洲线的皇德至满洲里间各站;
(五)集二线的齐哈日格图至二连浩特间各站;
(六)朝乌线的上游岭至莫尔道嘎间各站;
(七)白阿线的五岔沟至伊尔施间各站;
(八)广九线的平湖至深圳间各站;
(九)湘桂线的夏石至凭祥间各站;
(十)昆河线的南溪至河口间各站;
(十一)兰新线西段的精河至阿拉山口间各站。
二、持下列有效证件购票乘车
前往上述边境地区铁路线站范围内的人员,必须交验下列有效证件,方可购票乘车,同时接受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和铁路民警的检查。
(一)常住边境管理区内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进出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二)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进出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三)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照通行;外国人、无国籍人进出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华侨、港澳台同胞进出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分别持《军人通行证》、《武装警察通行证》;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凭本人身份证件进出驻地边境管理区。
三、查验证件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继续实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是加强边境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管理区稳定的基本保证。查验《边境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查验证件工作,堵塞漏洞,不得擅自撤销或停止查验证件工作。对违反规定造成边境地区秩序混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不断提高验证人员素质。各地边境通行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系统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同时要定期对验证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有关规定,提高识别真伪证件的能力。
(三)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查验证件工作。铁路民警要在列车进入上述边境管理区铁路线站之前进行验证,具体验证起止地点,由各铁路局根据情况决定。对在列车上查获的无证人员或其他违法犯罪嫌疑分子,移交各车站派出所审查处理。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及铁路民警要严格执行凭证购票乘车的规定和验证制度,认真把好凭证售票关、凭证上车关、车上验证关,防止无证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
本通知于今年4月1日起实行。1990年5月公安部、铁道部 《关于前往边境地区旅客购票乘车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0〕53号)即行废止。本通知一、二两项可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