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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3 生效日期: 2001-07-1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 246 号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胶州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47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积极落实所辖企业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促进青岛口岸禽产品出口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二OO一年六月十日 国税函[2001]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我国目前禽产品出口的紧张状况,增强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支持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现就禽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禽类产品,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核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要优先办理退税。禽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审批,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顺序限制,可采取单独申报,单独审批的办法。
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的精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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