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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国债项目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200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债项目贷款的承接与申报
第三章 国债项目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四章 国债项目贷款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国债项目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国债项目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债项目贷款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国债项目的管理规定,结合交通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项目是指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国家通过安排财政债券资金,吸引银行贷款和地方、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以带动全社会增加投入,推动经济增长。
  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主要有项目投资(或投资补助)和银行贷款贴息两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贷款业务,是指我行以国债项目作为贷款发放对象的贷款业务。

第二章 国债项目贷款的承接与申报


  第四条 发放国债项目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与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对于经营管理好、还本付息能力强的企业承接的有利于提高我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应积极争取。对于不确定因素较大,产品市场和技术优势不明显的项目,应谨慎对待。对于异地项目,原则上不予承接。
  第五条 国债项目贷款一律按固定资产贷款申报。分(支)行应将符合条件、完成评估的项目按各自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及逐级报批。
  第六条 鉴于国债项目有较高的时效要求,在项目评审材料完整和贷款条件落实的条件下,分(支)行应按照贷款审批权限,优先安排国债项目贷款的评审工作。分(支)行原则上应在接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30日内,完成权限内的审批和超权限上报总行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国债项目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 国债项目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一)总行转发的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国债项目征求意见稿和正式计划。
  (二)各分支行所在地的政府部门、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项目信息。
  第八条 国债项目贷款的预受理。
  部分国债项目(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在正式的项目计划下达之前,国家主管部门将向有关银行下发项目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在接到总行转发的国债项目征求意见稿后,分(支)行公司业务部应立即对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我行信贷投向、预期投资效益良好的项目,可与项目承担企业接洽,但不得向企业出具任何书面形式的贷款意向或贷款承诺。
  分(支)行在确定拟进一步评审的国债项目后,即应将初步调查情况报告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查筛选后,汇总反馈给国家有关部委。
  分(支)行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的初步调查情况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简况,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内容、投资构成、建设期、项目预期收益等。
  (二)分(支)行拟承接该项目的理由。
  第九条 国债项目贷款的正式受理。
  分(支)行正式受理国债项目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国家正式下达的国债项目计划,并已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
  (二)项目符合我行信贷投向,项目承担企业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选择标准和条件。
  (三)项目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初步落实。
  (四)项目符合我行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的条件。
  在正式受理国债项目后,分(支)行须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列入国债项目计划的证明。
  (二)分(支)行对项目进行评审的进度安排。
  第十条 经办行须按评审进度计划尽快开展评估和评审工作,对超权限项目应逐级报上级行审批。
  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因故中止项目评审工作的,经办行应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对各分(支)行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完成全部评估和评审程序后,应由最终审批行将项目贷款审批意见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对超分(支)行权限报送总行审批的项目,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将最终审批意见抄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总行公司业务部按照国家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将我行对国债项目的承贷意见统一上报国家有关部委。
  第十二条 国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在国家有关部委下达后由总行转发给各项目经办行。

第四章 国债项目贷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办行须落实专人(项目经理)负责国债项目贷款的管理工作,经办行委派的项目经理,应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检查贷款是否按项目实际进度发放和国债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经常深入项目承担企业,及时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和项目建设进度。
  (三)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四)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增进银企合作,提高银行综合效益。
  第十四条 经办行必须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对国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国债专项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国债专项资金的收支。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不符合资金规定用途的,经办行不得划拨支付。经办行应保证项目贷款按工期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在贷款条件未落实的条件下发放贷款,也不得不按项目实际用款需求提前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按项目设计方案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对项目贷款资金挤占挪用的,经办行有权停止划拨支付直至停止贷款。
  第十五条 经办行在经办国债项目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或国债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十六条 国债项目贷款的检查。
  (一)经办行须建立国债项目贷款专项档案,指派项目经理加强监管,逐笔审核项目贷款和国债专项资金的用途。每笔贷款发放后的15日之内必须进行贷后检查,并按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填写检查报告表。
  (二)经办行须按季监督国债项目贷款执行情况,填写交通银行国债项目贷款季报表(见附件),每季末后10日内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每半年上报国债项目的分析报告,连同季报表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三)总行根据经办行上报的季度报表和分析报告,将不定期地对有关国债项目贷款的经办行承办国债项目贷款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国债项目贷款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总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交通银行国债项目贷款季报表

  

填报单位:_____分(支)行     年  季度        单位:万元


  ---------------------------------------------------------
  | |       |   |   |    |     交行贷款情况   |   国债专项资金专户      |
  |序|企业及项目名称|建设期|总投资|完成投资|--------------|-----------------|
  | |       |   |   |    |  |批准|累计|贷款|  |会计|批准|本期|累计|本期|期末|
  |号|       |   |   | 额  |币种|  |  |  |余额|  |  |  |  |  |  |
  | |       |   |   |    |  |金额|发放|期限|  |科目|金额|划入|划入|划出|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
  |                                                       |
  ---------------------------------------------------------
  


  填报部门: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说明:1.“建设期”应填×年×月至×年×月,贷款期限应填×年×月×日至×年×月×日。
     2.“完成投资金额”是指项目已用投资金额。
     3.“会计科目”填写项目经办行核算国债专项资金所使用的会计科目。
     4.一个项目的贷款若包括一年以上货币,应分币别填报。
     5.本报表应于季末后10日之内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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