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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 1998-12-1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发布文号:

为确保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稽工作通告如下:
  一、公路交通规费是自治区公路建设养护及配套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在国家公路交通规费改税未实施之前,自治区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费征稽条例》等法律法规,主动到当地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及时、足额缴纳各项交通规费,不得拖欠、偷逃、漏交。

  二、各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及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按章征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费源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堵住各种偷、漏交通规费的渠道,确保征收、征缴任务的完成。

  三、凡未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自觉到各地交通规费征稽部门缴纳交通规费。对逾期仍不缴纳者,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依法催缴、课以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直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证、扣车或依法拍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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