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关于收取国道312线骆驼圈子至梯子泉段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3 生效日期: 1998-12-2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联合拟定了国道312线骆驼圈子至梯子泉公路改建工程实行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偿还国内银行贷款的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8)126号文件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任务的部队、武警、消防、救护、救援、公路施工及专用警备车辆外,凡通行骆驼圈子至梯子泉段公路的所有车辆都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

  二、骆驼圈子至梯子泉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置:
  该段公路实行开放式收费方式,全线设二个主线收费站,即骆驼圈子收费站和二堡收费站。

  三、骆驼圈子至梯子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
  对通过骆驼圈子收费站、二堡收费站的车辆,每通过一次,按其标记吨位计收车辆通行费。
  2.客车按十个座位为一吨计取.
  4.摩托车按2元/次.

  四、车辆通行费收费日期:1998年12月26日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1998年12月23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