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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联合拟定了国道312线骆驼圈子至梯子泉公路改建工程实行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偿还国内银行贷款的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8)126号文件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任务的部队、武警、消防、救护、救援、公路施工及专用警备车辆外,凡通行骆驼圈子至梯子泉段公路的所有车辆都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
二、骆驼圈子至梯子泉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置:
该段公路实行开放式收费方式,全线设二个主线收费站,即骆驼圈子收费站和二堡收费站。
三、骆驼圈子至梯子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
对通过骆驼圈子收费站、二堡收费站的车辆,每通过一次,按其标记吨位计收车辆通行费。
2.客车按十个座位为一吨计取.
4.摩托车按2元/次.
四、车辆通行费收费日期:1998年12月26日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19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