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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颁布关于实施排污费征收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01 生效日期: 1988-09-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发布文号: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海南省征收排污费办法》中的第 二十三 条规定-排污收费标准由省环境资源厅制订。海南省环境资源厅参照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借鉴各省、市排污费征收标准制订的经验,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和服务行业。
  本标准由省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一、废气收费标准
  单位:元
  排放  制浓度倍数(周平均浓度)
  (每  每个发生源收费
  公  5倍  5-10倍  10倍  1倍  1-2倍  2-5倍  5倍
  斤)  以下  以上  以下  以上
  注:1.蒸汽机车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排烟暂不收费。
  2.火力电站、工业锅炉和营业性炉灶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
  3.阵发性烟尘排放,在八小时以内,按累计达十五分钟的最高林格曼浓度绵别计算。
  4.排气筒低于《工业“三废”排放标准》中最低高度,则以最低高度标准计。
  5.恶臭暂不收费。

  二、废水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水
  5以内  >5-10  >10-20  20以上
  一倍收0.01  但不得高于2.00
  0.04,从1倍  每增加一倍  每增加一倍  每增加一倍
  起,每增加  增收0.008  增收0.015  增收0.002
  一倍收0.004  但不得高于0.30
  注:
  1.在计算超标倍数时,凡超过0.1至0.9的以一倍计。
  2.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按《放射防护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两个监测点的监测点的监测结果,以浓度高的计算超标倍数,并以排污口的污水总量计算收费。
  3.向水体排放废水,其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征收排放废水费,其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还要征收超标排污费。

  三、废渣收费标准
  或排放每吨  措施堆放每  放场所堆放  所无防洪等
  收费  吨月收费  每吨月收费  措施.任意流
  失每吨月收费
  注:
  1.向水体排放、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烧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企、矿业废渣的标准。
  3.在尾矿坝、灰场、(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4.放射性废渣(石)一项,堆放场所有防洪、防流失措施的不收费。

  四、噪声收费标准
  单位:元
  注:
  1.噪声是指固定噪声源产生的噪声,不包括机动车辆、飞机、轮船的噪声。
  2.噪声超标数是指固定噪声源产生的噪声超过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分贝数。
  3.电磁波、振动污染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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