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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海南省征收排污费办法》中的第 二十三 条规定-排污收费标准由省环境资源厅制订。海南省环境资源厅参照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借鉴各省、市排污费征收标准制订的经验,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和服务行业。
本标准由省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一、废气收费标准
单位:元
排放 制浓度倍数(周平均浓度)
(每 每个发生源收费
公 5倍 5-10倍 10倍 1倍 1-2倍 2-5倍 5倍
斤) 以下 以上 以下 以上
注:1.蒸汽机车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排烟暂不收费。
2.火力电站、工业锅炉和营业性炉灶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
3.阵发性烟尘排放,在八小时以内,按累计达十五分钟的最高林格曼浓度绵别计算。
4.排气筒低于《工业“三废”排放标准》中最低高度,则以最低高度标准计。
5.恶臭暂不收费。
二、废水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水
5以内 >5-10 >10-20 20以上
一倍收0.01 但不得高于2.00
0.04,从1倍 每增加一倍 每增加一倍 每增加一倍
起,每增加 增收0.008 增收0.015 增收0.002
一倍收0.004 但不得高于0.30
注:
1.在计算超标倍数时,凡超过0.1至0.9的以一倍计。
2.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按《放射防护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两个监测点的监测点的监测结果,以浓度高的计算超标倍数,并以排污口的污水总量计算收费。
3.向水体排放废水,其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征收排放废水费,其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还要征收超标排污费。
三、废渣收费标准
或排放每吨 措施堆放每 放场所堆放 所无防洪等
收费 吨月收费 每吨月收费 措施.任意流
失每吨月收费
注:
1.向水体排放、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烧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企、矿业废渣的标准。
3.在尾矿坝、灰场、(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4.放射性废渣(石)一项,堆放场所有防洪、防流失措施的不收费。
四、噪声收费标准
单位:元
注:
1.噪声是指固定噪声源产生的噪声,不包括机动车辆、飞机、轮船的噪声。
2.噪声超标数是指固定噪声源产生的噪声超过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分贝数。
3.电磁波、振动污染暂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