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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调整建筑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1 生效日期: 1999-09-2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1999]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1998)99号)中规定:建筑行业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区级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并按17%的统一费率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交费。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总的讲工作进展顺利,特别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基本保证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没发生新的拖欠,但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建筑行业预测列入区级统筹投保人数与工资总额和实际能参保人数与工资总额出入较大,严重影响了基金收入,使“收大于支”的矛盾十分突出,为妥善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区级统筹制度,经过反复调查论证研究决定:   一、建筑行业各企业参加所在地社会统筹,统筹费率改按当地统一的费率标准,并以1998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应以财务决算报表数据为准。计算时对已在原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外省市成建制施工队伍,经出具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证、交费凭证及个人帐户的帐号后,可将他们的工资总额从企业交费基数中予以剔除。
  二、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执行时间仍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统筹年度结算,多退少补,予以清算。
  三、此通知下达后,各建筑企业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严格按规定缴费。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抓紧扩面征缴,千方百计将建筑企业纳入社会统筹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准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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