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1999]1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新疆实际,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提出了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九年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国家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治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调整工资的各项政策,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九年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办法
按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这次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对于“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增加工资的具体数额”。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决议精神,结合我区的财政状况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运行机制,这次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采取增资不调标的过渡办法,现行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维持不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统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工资标准增资额(不含艰苦津贴系数)增加工资。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这次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与现行工资标准的增资差额增加工资,暂不另加当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具体增资标准见本文附表一至四。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后,适当提高新录用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根据自治区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精神,自治区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含“五大”、自学考试、成人中专和职业中专毕业生),试用(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可参照文件规定的试用(见习)期以及初期工资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和级别,按照附表一至二规定的“调标增资额”增加工资。
初、高中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和大学本科、专科肄业生(结业生),试用(见习)期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提高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后的增资额增加工资。具体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增加90元(暂不另加当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下同);高中、大学不满三年肄业生、大专结业(肄业)生每月增加95元;大学本科三年以上的肄业生、本科结业生每月增加100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每月增加95元。
3.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试用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技术工人学徒期待遇每月增加90元(含津贴,暂不另加当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下同);技工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期间的临时待遇每月增加9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每月增加90元。
4.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休人员,可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本文附表五规定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5.这次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后,现行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增加的工资和离休费在工资结构中单列“调标增资额”进行管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或者级别发生变动的,可从兑现工资之月起,按照本文附表规定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调标增资额”。
四、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级及以上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经组织批准延聘的人员),应按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五、对于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或职务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文件规定比照职务的和新党组通率[1994]15号文件规定提高待遇的,可按原比照职务和提高的待遇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增加的离休费按年度列入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
六、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中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符合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可按照倒级差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这次增加工资时暂按本职务最高级别对应的“调标增资额”增加,原累加的倒级差数额暂不变动。
七、按本文规定的标准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后,原预发的增资部分相应取消,并按这次实际增资多退少补。
八、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在文件规定的增资幅度内参照执行,资金自筹。
九、资金来源,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地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部分困难地区,自治区将参照中央的办法,考虑这些地区的实际困难,依据其人员经费占可用财力的比重、人均可用财力、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档次、确定不同补贴系数,采取转移支付补贴方式对这些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本级增加的开支,按现行体制和原资金渠道办理,属于财政负担的,主要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自治区对各地的转移支付具体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安排。在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同时,各地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筹集各方面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保证政策兑现。
十、增加工资审批办法,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仍按新工改办字[1998]0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批。各地、州、市所辖单位的增资方案如何审批由各地、州、市自行研究确定,但必须在年底前将审批的增资方案汇总后报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备案。
自治区工改办
人事厅
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表一: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级别和增资标准对应表(附表略)
附表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职务级别和增资标准对应表(附表略)
附表三:体育运动员体育津贴调整后比赛成绩层次和增资标准对应表(附表略)
附表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调整后技术等级(职务)和增资标准对应表(附表略)
附表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表(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