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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2 生效日期: 2002-11-22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2]1593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省教育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具体标准如下:
  1、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每人240元:
  2、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每人200元;
  3、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每人180元。
  教师资格认定费包括面试、试讲、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等内容。其中: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收费每人每科25元。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如未通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在规定的年限内重新考试,只缴纳考试费。
  4、《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在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财综[2002]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三、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教师资格认定费主要用于资格审查、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用于向教育部购买全国统一制作的教师资格证,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至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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