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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郑州华铁快运公司行包代理收费政策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6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函[2002]403号
郑州华铁快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郑州华铁快运有限公司行包代理收费标准的请示》(郑华铁[2002]0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为适应市场需要,在郑州等地开展了铁路行包快运代理业务,为鼓励竞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可比照中铁快运行包收费政策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
  二、行包代理收费为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内应包括铁路运杂费、汽车短途运费、装卸费、仓储保管费、标签费、服务费等。除代理费外,不得再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
  三、开展行包快运代理业务应实行契约化经营,除零星行包业务外,均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四、铁路行包快运代理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和方法要张榜公布,并接受客户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政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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