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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8-03 生效日期: 1994-09-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4]第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风险的界定
第三章 贷款风险的控制
第四章 贷款风险的分散与补偿
第五章 贷款风险的监测与考核
第六章 奖罚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章 附则
 

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宁波市分行:
  为了提高资产质量,控制、减少贷款风险,探索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方式,在广泛征求各行意见的基础上经北海会议讨论,总行研究拟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信贷风险管理原则,结合我行近几年来开展的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的经验,以企业或项目信用等级、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和贷款形态四个方面的管理为基础,通过规定四个方面影响贷款风险的程度,建立了以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为重点的风险管理框架,构筑了银行信贷的量化管理体系,弱化了贷款决策中的主观臆断因素,以提高贷款决策的科学水平。
  实行风险管理是向商业银行转轨的战略重点,必须坚定信心,迈开步子。但是这又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实事求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确定先在湖北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进行试点,现将《试点办法》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试点行要把贷款风险管理的试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出经验,试出成效来。要成立由行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全行动员,形成声势,让全行职工周知《试点办法》的内容,造成一个人人关心贷款质量的局面。
  二、制订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时间暂定一年。试点行可本着“先易后难,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按先人民币后外币,先增量后存量,先短期贷款后长期贷款,先商业性(自主性)贷款后政策性(国家指令性)贷款的范围进行试点工作,对于贷款基础工作较好的基层行,尽可能做到全面施行。请结合《试点办法》制定本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并将方案于1994年9月15日报送总行。
  三、及时总结经验
  在试点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试点行于1995年2月底前向总行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和《试点办法》的修改意见(暂定报一次)。试点行工作报告要有1994年底贷款存量风险度的界定情况和分地区、分贷种的具体数据,试点行可自定贷款风险管理报表,把贷款风险度和影响贷款风险度的四因素分地区、分行业、分贷种的情况详细列报,贷款质量的其他控制指标也一并列报。试点工作报告文字要简练,内容要具体,要实事求是,为全行实施贷款风险管理提供第一手材料。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防止和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风险监测、风险转化、风险责任约束的机制,促进我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行考核、风险自担”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贷款风险的界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贷款风险指借款户不归还贷款的可能性,包括贷款的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
  第五条 贷款风险的界定主要包括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和贷款形态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贷款对象信用等级换算系数的规定。贷款对象按其信用标准划分为AAA、AA、A、BBB四个等级。贷款对象的选择是保证贷款安全的变化因素(以下简称“变换系数”)。
  信用等级           变换系数(%)
  AAA级             30
  AA级              50
  A级               70
  BBB级             90
  第七条 贷款方式的风险权数规定。贷款方式是保证贷款安全的基本因素(以下简称“基础系数”)。贷款方式包括财产抵押、信用提供和信用贷款三种方式。
  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        基础系数(%风险权数)
  (一)信用贷款                100
  (二)贷款的担保
  1 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担保          10
  2 其他银行担保                20
  3 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1)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20
  (2)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50
  (3)地(市)级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100
  4 AAA级*                 50
  5 AA级及以下               100
  *贷款的担保企业应是我行的基本客户,非基本客户担保,其信用等级应重新评定。
  (三)贷款的抵押
  1.现金资产抵押
  (1)黄金                      0
  (2)本行人民币存单                 0
  2.有价证券抵押
  (1)股票、股权抵押               100
  (2)国债抵押                    0
  (3)金融债券抵押                 10
  (4)全国性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0
  (5)区域性银行(含外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20
  (6)商业承兑票据贴现*             100
  *本行基本结算户AAA级信用商业承兑票据贴现为50。其他为100
  (7)其他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及权利抵押        50
  (8)企业债券的抵押                50
  3.居住楼抵押贷款                 50
  本条所称居住楼抵押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否则,风险权数为100;
  (1)贷款必须以个人名义;
  (2)抵押贷款的数额不能超过买入价或市场估价的70%,两者以较低者为准;
  (3)住宅是借款人自住或出租用途;
  (4)必须是第一担保即抵押贷款的债权人必须是第一债权人。
  4.其他抵押
  (1)土地使用权抵押                50
  *(2)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           100
  *(3)交通运输工具抵押             100
  *(4)机械设备抵押               100
  *如(2)-(4)参加了保险,则该系数再乘50%。
  第八条 贷款期限换算系数的规定。贷款期限的长短影响贷款的安全。贷款期限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称作“期限系数”。
  贷款期限              期限系数(%)
  (一)短期贷款
  期限在半年(含半年)以内         100
  期限在半年以上              120
  (二)长期贷款
  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         100
  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含三年)以内     120
  期限在三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内     130
  期限在五年以上              140
  第九条 贷款形态换算系数的规定。贷款形态包括正常贷款和非正常贷款。贷款形态的变化对信贷风险的影响程度,称作“形态系数”。
  贷款形态               形态系数(%)
  (一)正常贷款             100
  (二)非正常贷款
  1.一般逾期贷款            130
  2.呆滞贷款(催收贷款)        150
  3.待核销呆帐贷款           200
  第十条 贷款风险度指贷款风险总额与贷款余额之比。比值大风险高,比值小风险低。贷款风险度值最低为0,最高为1,大于1时以1计,风险度超过0.7(不含0.7,下同)的贷款,为高风险含量的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度的测定。某笔贷款风险度为贷款风险额与贷款额之比。即
  某笔贷款风险度=某笔贷款风险额/某笔贷款额
  某笔贷款风险额=某笔贷款额×变换系数×基础系数×期限系数×形态系数
  贷款审批时,形态系数视为100%。
  第十二条 各级行贷款风险度的测定
  各行贷款风险度为贷款风险总额与贷款余额的比,即××行风险度=∑贷款风险额/贷款余额


第三章 贷款风险的控制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度指标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在贷款审批时,必须测定贷款风险度。各行不得批准发放高风险度贷款,严禁A、BBB级信用的客户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各行每年11月20日前将次年贷款风险度控制指标、贷款质量指标计划上报总行,总行每年一季度内核定各分行当年贷款风险度控制计划和相关指标。
  第十五条 健全贷款审批机制
  (一)以贷款风险度的高低,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
  (二)各省级分行要适当上收风险含量高、额度大的贷款审批权限,下放风险度较小行的审批权限,限额由各分行自行决定。
  (三)各省级分行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额超过本行营运资本总额的15%的贷款须报总行审批。
  (四)各行要建立贷款责任制度,健全制约机制,明确调查评估、信贷、稽审等职能部门的职责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建立贷款高风险投放区的控制机制
  (一)对全部贷款风险度超过0.7的企业、地区列为高风险投入区。
  (二)对高风险投放企业实行严格的专门管理。要有专人上门催收到、逾期贷款,落实抵押和担保,停放新贷,并向上级行定期报送情况。
  (三)对高风险投放区域的分支机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贷款风险的,要限期整顿,并适当上收其贷款审批权限,下调其存贷款比例。
  (四)对处于高风险状态的逾期、呆滞贷款,要逐笔落实清收措施,制订阶段性的压缩目标,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四章 贷款风险的分散与补偿


  第十七条 积极运行利用集团联保,信用保险或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转移贷款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贷款呆帐,合理补偿贷款风险损失。
  第十九条 健全抵押物品的管理制度。对于合同期满半年仍未回收债权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抵押品依法处理。

 
第五章 贷款风险的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条 对贷款风险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重要风险情况及时报告的监测考核方式。
  (一)凡单笔50万元以上的待核销贷款呆帐损失,列为重要风险情况,每年向总行书面报告两次,具体时间为7月15日和次年1月20日。500万元以上的待核销贷款呆帐损失除按上述具体时间上报外,还应随时向总行报单行材料;
  (二)稽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下属行的贷款风险管理进行稽审,具体办法另定;
  (三)各行要按时如实填报总行规定的贷款风险管理报表(另行文);
  (四)贷款风险的考核时间与现行会计年度一致。


第六章 奖罚


  第二十一条 贷款风险管理状况和贷款质量是总行考核分行行长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行员晋级的主要依据,对全面执行本办法,完成总行核定的贷款风险度控制指标的行,给予有关负责人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贷款风险度高于0.7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行,按以下各款处理:
  (一)降低存贷款比例;
  (二)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发放部分贷款;
  (三)明确贷款调查评估、信贷等部门的职责,并限期完成风险转化任务,限期内不能把风险降至0.7以内的信贷、调查评估等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应予离岗,该行行长应作出书面检查。凡是违背贷款操作程序而引发的贷款风险,应视风险的程度和损失的大小,停发主管领导和当事人当月或数月职务津贴;情节严重的,推迟正常的等级工资晋级。
  以上各款可以并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为隐瞒贷款风险情况处理。
  (一)弄虚作假缩小风险度;
  (二)篡改统计或会计数字。
  凡隐瞒贷款风险情况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行要在行长领导下,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对辖内贷款风险实行全面管理,努力完成上级行核定的贷款风险度控制指标及其相关指标。各行要把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和各操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各级信贷部门归口管理本行贷款风险度指标,并根据稽审部门监测审核结果,提出对所属行的奖惩意见和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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