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0年7月20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文,对自治区供电贴费标准做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取消各地、州、市及以下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自行制定的电力增容费。
二、现行贴费标准(自治区电力局、计委、物价局新电价[1996]307号《关于执行〈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贴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电力贴费标准也按附表执行。关于电力贴费本文未涉及的其它事项仍按新电价[1996]307号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6月10日以后超标准收取的贴费,必须退给用户。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乡电网改造范围内新增的用电容量和新增用户,免征一切贴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电力贴费。
各级供电电压贴费标准表
表一: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
表二:农业及乡村居民用户贴费标准
(工价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