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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疆政报》刊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7 生效日期: 2000-08-0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0]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政报》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全疆发布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重要载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创刊50年来,始终坚定遵循“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联系群众”的宗旨,是政府公报性质的综合性期刊;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施政工具;是向区内各族干部群众宣传政策文件的重要渠道,在依法行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二条、 七十七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研究确定,《新疆政报》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新疆政报》刊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疆政报》的宣传和运用,扩大政策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新疆政报》的性质和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新疆政报》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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